遲來的正義

【專欄/世說心語】主筆/今心

遺產留給後代子孫,一向是東方人的傳統美德,尤其是台灣社會普遍仍保有此種觀念;加上,民法繼承篇規定繼承人所繼承的範圍必須承受被繼承人一切權利與義務,亦即後代因此不單單只繼承遺產部分,連結而來的債務(尤其是保證債務)也將概括承受。若不想繼承者必須三個月內向法院提出限制繼承或拋棄繼承,否則一切無法補救。

然而問題就是,上一代有多少人會願意在生前告訴配偶或下一代,其名下遺產有多少,甚至當別人借款時的保證人,所引發出的保證債務又有多少。使得往往我們所看到的是,擁有鉅富者,生前都會做好規劃,其配偶或子女通常可獲得一大筆遺產,同時也節省一大筆的遺產稅。相對總是有許多未成年子女無端繼承了遺產而負債累累,原因便在於父母生前未告知。##ReadMore##

更無奈的是,有的父母雖已提出限制繼承或拋棄繼承祖父母的債務,但債務不會因此消滅,則繼續保留給未成年人子女,一旦父母不幸去世,未成年子女若未於三個月內辦理限制繼承或拋棄繼承,祖父母的債務將猶如「天上掉下來的債務」硬生生地落在孫子輩的身上,根據家扶基金會統計,全國至少有兩千起這樣的案例,可見這個問題已存在台灣社會很久。

且根據家扶日前公布一項調查,三成三的家庭「不知道」家人生前債務也會繼承,一成家庭以為「只會繼承財產,不會繼承遺債」。五成二受訪者「不知道」可辦理拋棄繼承,六成六不知道可以辦理限定繼承。且從受訪資料分析,每五個家庭就有一個發生繼承債務問題,占二成;債務金額以五十萬元到五百萬元最多,占一二.九%,其次是一萬元到五十萬元、占八.九%,高於一千萬元有一.一%,介於五○一萬元到一千萬元占○.七%。

再深入追蹤一二三名因繼承債務而受害的孩子,以讀小學的七到十二歲最多,達三成三,國中階段二成五,高中階段一成九,大專以上一成七,低於六歲有五.七%,合計低於十八歲而繼承債務的受害未成年人達八成二。

幸而,於今立法院《民法繼承編》修法日前進行最後階段協商(註1),針對「保證債務」部分,朝野無異議達成共識,未來若債務人在償債過程中,幫其作保的保證人死亡,之後債務人財務發生問題無力償債,保證人子女雖需負擔債務,但負擔範圍僅以所繼承遺產為限,亦即「限定責任」繼承精神。並且,保證人子女若是未成年人,可無限期回溯(註2)。
最後,只期待本法可在本會期順利三讀通過,遲來的正義不要再落空了。

註1:民法第1148條新增第2款:「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註2:民法繼承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繼承在民法繼承修正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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