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雙卡風波談銀行之企業社會責任

【專欄/世說心語】主筆/今心

經過九個月的準備,2007年6月三讀通過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正式於4月11日上路,不管是司法院、金管會、警政署,或者是銀行公會及法律扶助基金會均提出種種呼籲,期望在雙卡風波造就出來的卡債族,應珍視信用;並提醒民眾不能把該條例當作萬靈丹,應該勇於參與債務協商。看起來,犯錯的人似乎只有卡債族,銀行業者則一點責任也無。##ReadMore##

事實上,誠如力推該法案的幾位立委所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絕非鼓勵民眾借錢不還,而是提供一個還錢的可能;但相對希望銀行,面對此法應有一顆寬厚的心;另外也認為銀行應該嚴格管控消金業務,如此說法站在企業經營的角度上來看,何嘗不是意謂著希望銀行界應秉於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簡稱CSR)的良知,在鼓吹消費者使用現金卡或信用卡的好處時,除了重視企業達成短期盈利目標,也應把消費者權益考慮在內,除應做好消費者債信資料和償債能力之徵信與查核,更應主動告知不利於消費者之定期化契約條款,讓消費者不敢輕易陷入「借款容易、還款無力」的窘境。

然而我們看到,在該法未完成三讀之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07年5月11日決議修正通過「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增列了加強銀行雙卡徵信審核及風險控管機制,包括(一)規定申請人於申請時須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及所得或財力資料;(二)增訂信用額度核給不得超過申請人最近一年平均月收入之二十二倍;(三)增訂相關徵信審核之規範;(四)明定金融機構應按持卡人之信用狀況,訂定不同等級之信用風險,採取差別利率定價,且定期覆核調整等等規定,均是在強大的社會輿論及民代壓力下,所造就出來的產物,絕非銀行業者出於自發性的反省成果。

因此,當銀行業者口口聲聲要求提醒民眾不能把該條例當作萬靈丹的同時,是否已調整好自己的經營理念,提出一套利人又利己的企業文化改造方案,願意擺脫那種只為賺錢,拿著包裹著借錢便利的糖衣,實際上是高利率的借款條件,坑殺已走頭無路的民眾,甚至未成年莘莘學子的惡行手法。

更重要的是,當要求債務人應珍視信用,最好先透過金融機構「前置協商」繼續還款,勿一味地走上更生或清算一途,避免影響日後生活與信譽的同時;是否能夠拿出最大誠意和盡最大力量,真心願意依照債務人目前的償還能力,與債務人共同擬定一個可行的償還方案,解決債務問題,甚至是社會問題呢?

雙卡風暴,大家都看到,不僅卡債族難過,銀行業者也深受其害,其惡果並非只是緣於卡債族的虛榮和軟弱,背後其實深藏著銀行業者短視近利、蓄意坑殺弱勢族群的卑劣陰謀,結果反撲的力量,想必銀行業者已冷暖自知,所以在此奉勸銀行業者,重視企業社會責任(CSR)已是不可默視的國際潮流趨勢,早日將消費者權益納入企業制訂經營策略目標的價值觀之一,謀求永續經營,才是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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