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在哪裡?

人權在哪裡?

【專欄/世說心語】主筆/今心

馬英九總統競選期間發布的人權政見,強調執政後,將落實我國對國際人權憲章的承諾,使台灣成為人權保障的國際楷模,但吾們看到執政一年多來,卻引起國內外對人民基本集會自由及刑事人權侵害的諸多指責,與其政見已有落差。##ReadMore##

因為從馬政府執政以來,行政院送來立法院有關法務部業務範圍的提案,經清查立法院提案系統得知,截至目前大概有30個提案,其中配合民法修正,禁治產宣告改為「監護」、「輔助」宣告等修法就占了12案;將「痲瘋病」改「漢生病」有2案;子女變更姓氏1案;違憲修法有2案。換言之,配合其他法令或解釋修正的占大部分,共有17案。組織法有兩個,一是法務部組織法、一是法務部廉政局組織法,實際上欲落實法務部政策執行的只有11個,包括民法物權篇就有4個,另外刑法有關社會勞動役替代罰金部分、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貪污治罪條例、毒品防制條例、行政執行法及財團法人法,其中財團法人法草案內容有牴觸預算法、決算法,又退回重新檢討。

其中司法委員會審查行政執行法時,朝野立委均認為現行民眾因同一欠稅事件而被限制住居(限制出境),財政部與行政執行署有兩套不同的判斷標準與處理方法,讓民眾無所適從,增加許多無謂困擾,為達到行政一致性,無異議通過「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條文」第三項,希望有關稅捐事件之限制住居執行,應比照稅捐稽徵法規定辦理,亦即個人欠繳已確定之應納稅捐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營利事業負責人欠繳已確定之應納稅捐在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下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欠繳應納稅捐在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營利事業負責人欠繳應納稅捐在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者,行政執行處不得限制其住居,以保障人民自由及權利。結果,法務部在日前協商時,罔顧人民權益,堅決反對此提案的修正。

而有關加速推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兩公約的入法,馬英九總統亦要求法務部在兩年內檢討修正牴觸公約內容的現行法律,希望在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交出一張檢查的成績單。請問法務部拿出來了嗎?有關人民權益的羈押法、監獄行刑法、刑事訴訟法修正提案在哪裡?

結果,吾們只看到,司法院的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一提出,法務部即動作頻頻,不僅聲稱速審法一旦通過將剝奪檢察官的上訴權,亦有可能將懸而未決的問題歸責於檢察官,認為在法理上有問題;另外,法務部也不甘示弱,另請國民黨立委提一個「刑事妥速偵查法」,可怕的是,司法院所提妥速審判法第六條(侵害速審權之法律效果)提到—

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十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經被告提出請求,法院得為終止訴訟程序或酌量減輕其刑;反觀法務部的妥速偵查法第六條只要案件自檢察官開始偵查之日起,逾五年始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者,法院得依檢察官之聲請或依職權審酌下列事項後,酌量減輕其刑,試問:法官與檢察官分隸不同司法分際,檢察官居然不察自身偵查權的時效性,偵查實間過了五年即可聲請法官減輕刑期,會不會太離譜了。

事實上,從陸正案的被告邱和順目前已在看守所待了將近21年,目前高等法院還在進行更11審的準備程序;另有蘇建和案,被告三人被收押近12年後才等到一個無罪判決,但仍在更審中再次被判處死刑,目前也在高等法院進行準備程序,還勞動國際神探李昌鈺博士進行現場重建,離案發已超過18年,其為何懸而不決的原因,大家都知道。陸正案、蘇建和案不是法律問題,而是證據不足問題,拿一個被告自白當成充分證據,當然這個案子審不下去,顯示出起訴前檢察官若偵查過程品質不好,是會整個拖累司法後端!因此,若要過通過速審法或速偵法,首先應對於這些證據不足仍胡亂起訴的檢察官給予嚴厲處置才是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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