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面對「刑事妥速審判法」

【專欄/世說心語】主筆/今心

「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提出的原因,在於外界對於司法偵查和審判之效率及品質一直感到怨聲載道,認為司法不公、司法怠惰、司法缺乏人權保障問題嚴重,尚有很大之改善空間,而司法院提出速審法草案版本中,爭議性最大的是有關侵害速審權之法律效果和上訴權之限制。尤其是在司法院及立法院召開共七次的公聽會中,不管是學者或是律師界仍質疑這個法案內容只求「快」,卻沒有談到如何「妥當」審判。

所以,持平而論,速審法的通過,必須除卻只求「快」之疑慮,才稱得上有通過的必要,亦即一方面必須遵照「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規定;另一方面必須符合「無罪推定」、「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第一、二審判決無罪者,限制檢察官上訴權」等三大基本原則,司法改革才算邁開一大步,所以,四月十二日司法委員會初審通過的「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雖然不能讓司法院、法務部、被害人、被告、律師、人權團體及學者專家所有的人都滿意,但對於大幅擴充刑事被告人權的保障機制方面,仍有以下五項重大突破:

第一、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對於檢察官對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證據不足,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者,應貫徹無罪之判決,以符合國際司法人權的標準。

第二、預防侵害被告之速審權:羈押係干預人身自由最大的強制處分,被告受長期羈押,足以影響其自由蒐集有利證據從事訴訟準備行為,因此明定被告在押之案件,法院應優先且密集集中審理,並且規定未來重罪被告不再受無期限的羈押,未來一、二審延長羈押次數限為6次,(即3月+12月=15月), 第三審延長羈押次數限為1次,(即3月+2月=5月),並且規定總羈押期間不得逾8年。若羈押期間已滿,仍未判決確定者,視為撤銷羈押,法院應將被告釋放。

第三、嚴重侵害被告速審權之救濟:若案件長時期繫屬於法院未能判決確定,就被告而言,時間經歷愈久,愈難查清事實,其訴訟上之防禦權亦受影響。因此規定自第一審繫屬法院已逾八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被告得聲請法院減輕其刑,言下之意,未來死刑者,將可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者,將可減為15至20年有期;有期徒刑者,最多減至二分之一。全台灣各級法院目前約有150多件審理超過10年的刑事案件,尤其是在二、三審間來來回回的纏訟案件自始有結案的機會。

第四、禁止檢察官上訴規定:有鑑於刑事訴訟法已改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若案件歷經多次更審,仍無法將被告定罪,若仍允許檢察官就無罪判決一再上訴,有礙被告接受公正、合法、迅速審判之權,與「無罪推定原則」相悖。因此規定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後,第二審法院更審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或其所為無罪之更審判決,如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二次以上之無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如此一來,依統計將有152人受惠,占無罪更審件數的35.8%。

第五、限制檢察官上訴規定:同理,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檢察官提起上訴之理由,必須以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或違背判例才行。言下之意未來將採嚴格法律審,事實審判決無罪者,檢察官上訴將受限,避免被告遭訟累之苦,也省卻司法資源的不當耗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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